4月7日,辽宁省丹东市委宣传部微信公众号发布一则丹东港集团声明,该声明称,自丹东港集团出现债务违约危机之後,主要债权人方已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司法破产重整。在此期间,一些别有用心之人,假借公司名义,通过组织“学术研讨会”,召开“新闻发布会”,策划媒体宣传等形式在社会上散布不实言论,误导法学学术界关注,制造舆论热点,造成一定恶劣影响。个别人还组织数家律师事务所和独立律师串联谋划,妄图给人民法院施加压力,制造公司与司法程式对抗的现实,从而抵制司法重整程式,实现不法利益。
此前,媒体报导称丹东港集团对外发布消息,声称该集团在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下,开展大规模围海造地、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活动,要求丹东市人民政府偿还该集团垫付的围海造地及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227.89亿元。
丹东港集团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填海专案竣工後形成的土地,属於国家所有。”填海造地是政府供地的国有土地来源,应当由最终的土地所有权人丹东市政府组织实施,所需资金应当由政府支出。因此,在土地形成过程中,丹东港集团作为政府委托的填海工程的施工方,垫付的施工资金202.06亿元应由丹东市政府承担,丹东市政府应作为企业为施工所借贷款项的实际债务人。丹东港代丹东市政府施工进行区域围填海与丹东港通过法定程式取得单个专案建设用地,并支付海域使用费属於两个行为,不能混为一谈。
同时,《港口法》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用於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因此,丹东港集团为大东港区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所垫付的资金25.89亿元亦应由丹东市政府承担。
丹东港集团还表示,就上述垫付款项,该集团曾多次向丹东市政府催收,迟迟未获清偿,这也是目前丹东港出现债务违约问题的最主要、最根本的成因。
3月30日,丹东政府回应该事件表示,所谓的“227.89亿元垫付资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丹东市人民政府没有偿还义务。
而据21世纪经济报导,丹东港集团有限公司的“重整大战”迎来新的重要节点——以债权银行为代表的债权人或已在司法层面首战告捷。
21世纪经济报导记者了解到,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丹东市中院)4月4日作出民事裁定,受理债权人提出的对丹东港及其关联公司“丹东老东北农牧有限公司”?“辽宁快急送物流有限公司”重整申请。
21世纪经济报导独家获悉,4月8日,丹东市中院宣布将与指定的重整管理人一同进场接管丹东港。
此前,21世纪经济报导曾系列报导丹东港事件,《失联的王文良,和丹东港的“诈尸”谎言》、《丹东港谎言第二季:预重整财务疑云》、《丹东港失效的“救命稻草”:200亿“地方债”纠纷真相》。
(来源:航运界)